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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以上分析,近日,一则“8个月婴儿没喝茶被收茶位费”的网络话题登上热搜,引发广泛关注。 消费者黄女士称,自己在广东一家海鲜大排档,遭遇“茶位费刺客”。他们一行13人,其中有5个小孩(包含两名婴儿),在广东某海鲜大排档总共消费了3525.2元。查看账单时,她发现账单显示,餐具共13份,单价3元,总计39元。黄女士质疑:8个月大的婴儿既未使用碗筷,也未饮用茶水,为何还要收费呢?她要求店家退回未使用的茶位费,并按市场价退回多收的餐费,遭到拒绝。经过媒体跟进曝光后,黄女士称商家已第一时间联系自己并道歉,还按照市场价退回了餐费。 那么,商家未提前告知茶位费,是否侵犯消费者知情权?未实际使用茶位服务的婴儿被收费,是否违反公平交易原则?遇此类情况,消费者该如何维权?本期【你问我答】由《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尹玉律师进行解读。 问:商家未提前告知茶位费,是否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对未实际使用茶位服务的婴儿收取费用,是否违反公平交易原则?--> 答:商家未提前告知茶位费,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这既是对法律条款的违背,也是对消费者信任的损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茶位费属于服务费用范畴,商家未提前告知,导致消费者无法知晓完整消费信息,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以“知情”为前提,若菜单未标注茶位费、店员未口头提示,消费者便默认“用餐仅需支付菜品费用”。这种默认的背后,实则是对“是否接受茶位服务”选择权的悄然剥夺。 商家对未实际使用茶位服务的婴儿收取费用,违反了公平交易原则,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公平交易的核心要求为“等价有偿”,即费用收取需以实际消费或服务享受为基础。婴儿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通常不会实际使用茶水、茶具等茶位服务,商家按人头向婴儿收费,缺乏“服务对价”基础,属于“不合理强制收费”,是对公平交易原则的违背。 问:消费者是否有权拒绝支付未告知或未实际享受的服务费用? 答:消费者有权拒绝支付未告知或未实际享受的服务费用,这既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亦是维护交易公平的应有之义。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价格法第十三条及《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在商家未履行告知义务或采用格式条款等方式,如茶位费未提前说明、结账时擅自添加等情况下,消费者可依法拒付。同时,消费者有权获得公平交易条件,需以“实际享受服务”为付费前提。例如婴儿未使用茶位服务、消费者未接受某项附加服务时,商家强制收费违背“等价有偿”原则,消费者无需支付。 消费者遭遇未告知或未实际享受服务收费时,可依据多项法律条款维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赋予消费者知悉服务内容、费用等真实信息的权利,第九条保障消费者自主选择是否接受服务的权利,第十条明确消费者有权获得价格合理等公平交易条件、拒绝强制交易,第二十六条禁止经营者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或强制交易;价格法第十三条要求经营者明码标价,不得收取未标明费用;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则规定餐具清洗消毒是经营者法定义务,消费者可据此拒绝支付餐具消毒费等不合理费用。 问:如果商家以行业惯例为由收取婴儿茶位费,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答:行业惯例不可对抗法律。行业惯例虽源于特定行业长期实践形成的普遍做法,但其合法性始终需置于法律框架下接受审查,绝非脱离法律约束的“特殊规则”。当行业惯例与法律规定相抵触时,法律的效力必然优先,任何行业惯例,都不能成为商家规避法律责任、实施违法收费的“挡箭牌”。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行业惯例需以商家履行充分告知义务为前提,且收费需与实际服务相匹配,若仅以“惯例”为名进行强制收费,可能涉嫌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 商家以“按人头计费”的行业惯例为由收取婴儿茶位费,在法律层面无法获得支持:一方面,婴儿因生理限制未实际享受茶水、餐具等服务,却在付款时对其收费,这是对公平交易原则的违背。茶位费的收取需以充分告知、实际服务、公平合理为前提,商家不得以“行业惯例”为由规避法律义务,针对婴儿等未实际享受服务的群体,强制收费行为既缺乏法律依据,也会让消费者产生“被强制消费”的感受,破坏了用餐体验,让原本承载文化意义的茶位费,异化为引发消费矛盾的导火索,甚至对餐饮茶文化口碑造成负面影响。 对于消费者而言,若遇到商家未提前告知费用,或要求为未实际使用的服务付费时,可采取以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首先与商家进行沟通,明确指出其收费行为的不合理之处,要求其退还相关不合理收费;如果协商无果,则可以向商家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提供相关证据,如消费凭证、现场照片、录音录像等,要求行政机关介入调查并责令商家改正;若投诉后问题仍未解决,还可以考虑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报记者 朱婵婵/ 本报见习记者 马子煜 【编辑:刘湃】
在某种程度上,就是,中国地震台网正式测定,9月27日5时49分在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北纬34.91度,东经104.58度)发生5.6级地震,震源深度10公里。 地震发生后,中国地震局迅速启动三级应急服务响应,要求有关单位开展联合会商,加强震情监测和震后趋势研判,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目前,甘肃省地震局已派出现场工作队赶赴震区,协助地方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据了解,甘肃定西、兰州等地有明显震感。 (总台央视记者 张...
从战略高度,之后,中新网西安9月27日电 (记者 阿琳娜)26日,全国工商联、陕西省人民政府在西安共同举办2025民营经济创新发展大会暨知名民企助力陕西高质量发展大会。大会以“创新驱动 聚力陕西”为主题,推动民营企业贯彻新发展理念,以科技创新引领新质生产力发展,助力陕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2025民营经济创新发展大会暨知名民企助力陕西高质量发展大会在西安举行。张雷 摄 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工商联主席高云龙表示,民...
中新网盐城9月26日电 (记者 徐珊珊)9月25日,2025全球滨海论坛“可再生能源与生物多样性协同发展,共创可持续滨海未来”专题工作坊在江苏盐城举行。本次工作坊聚焦可再生能源开发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协同路径,旨在推动绿色能源转型与生态保护深度融合,为全球滨海地区可持续发展提供创新思路与实践案例。活动现场。盐城市委宣传部供图 盐城市副市长王连春表示,盐城始终坚持以“统筹协调、系统协同”为核心理念,积极探索可再生能源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协同路径,将生态保护贯穿能源发展全过程,致力于实现绿色能源与生态保护双赢,努力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全球典范。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执行理事会前主席章新胜在致辞中强调,应充分借鉴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提出的“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并大力推动科技创新,协同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全球滨海论坛国际协调委员会顾问斯坦利·约翰逊从国际视角出发,深入剖析了可再生能源在应对气候变化与生物多样性危机方面的最新进展。 在案例分享环节,隆基绿能、金风科技与远景能源的企业代表分别展示了各自在可再生能源项目中融入生物多样性保护理念的创新实践,分享了行业内在协调能源开发与生态保护方面的先进经验。 对话环节以“可再生能源发展回顾与展望——挑战与机遇”为主题,邀请了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首席环境专家亚历克斯·哈吉伊瓦诺夫等五位嘉宾,他们围绕政策协同、海洋空间规划、跨部门合作和基础设施项目等议题展开了深入讨论。各方一致认为,需通过完善标准体系、强化科技支撑、推动多方参与,系统推进可再生能源与生物多样性协同发展。(完)--> 【编辑:刘阳禾】
中新网广州9月26日电 (记者 王坚)广东于26日10时结束防风Ⅳ级应急响应。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介绍,鉴于今年第18号台风“桦加沙”已停止编号,全省雨情、水情平稳,根据《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和广东省防总有关规定,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总指挥部已于9月26日10时结束防风Ⅳ级应急响应。 广东省防总要求,各地各部门要树牢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继续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加强值班值守,强化会商研判,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有序组织恢复海上生产作业,严格落实渔业安全生产“六个100%”,做到不安全、不出海,全力以赴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完)--> 【编辑:胡寒笑】